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和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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