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