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