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门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