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门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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