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