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