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公告相关信息或者公告信息内容不全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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