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