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