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者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