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八条 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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