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规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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