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规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