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律师办理涉外见证业务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结合特区实际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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