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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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司法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八条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九条 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 业律师;...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辞去现职,.从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变更名称,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律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的,须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 (二)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业务;...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 法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设副主任,协助主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制度。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当有赔偿条款。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给当...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原因之一予以终止的,由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律师事务...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经年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被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二条 律师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接受委托,为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三条 原任审判员、检察员、仲裁员等职务,现为执业律师的,不得担任曾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企业和组织在特区参与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复制本案案卷和有关材料; (二)就本案事实向...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查阅原审案卷的权利;代理刑事申诉时,有...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律师对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贬损同行、压低收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一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当事人托存于律师事务所的钱物。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机构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律师协会章程办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登录、开...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执业律师应当加入市律师协会,成为会员,否则不予登录、注册。取得律师资格未执业的律师,应当成为市律师协...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依照市律师协会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律师的惩戒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停止执业二年、吊销律师执业...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律...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撤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律师,五年内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被撤...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中泄露国家机密、侦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对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人员,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规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律师办理涉外见证业务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结合特区实际另...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