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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