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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