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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