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