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入。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与本事务所的委托人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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