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查阅原审案卷的权利;代理刑事申诉时,有同在押犯人单独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