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有权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摘录、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