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律师对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不希望公开的案情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四)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约定之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五)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决; (六)律师参加诉讼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七)律师应当接受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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