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企业和组织在特区参与诉讼活动,需要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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