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律师的惩戒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停止执业二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种类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