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惩戒规则提出惩戒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职执业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员七至九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