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 (三)市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市律师协会对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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