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二年、吊销执业证书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