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撤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律师,五年内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