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及复印件; (三)年度人员、机构、业务工作情况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六)提取发展基金证明; (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查情况报告; (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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