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制度。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当有赔偿条款。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额进行赔偿。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有过错的律师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