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发展基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