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 (二)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业务; (三)制定分配方案; (四)聘用、辞退律师及辅助人员; (五)管理和处分本所财产; (六)其他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行使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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