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 法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法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由该所全体律师会议决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依该所制定的章程办理。 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应当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