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的,须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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