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原因之一予以终止的,由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五)其他原因。 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