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经年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被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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