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登录、开业、年审、注册、注销、公告;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业务经验,宣传律师制度,推动律师工作的开展; (四)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五)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调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七)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八)办理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