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 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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