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