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辞去现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三)以律师个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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