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