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