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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