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但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二)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 (三)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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