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