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特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社区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