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四十条 对于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