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知识和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经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