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一)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 (三)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