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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