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